教科研管理制度
海安市高新区隆政小学
教科研管理制度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教育科研工作的有效开展,特制定本规程。
第二条 教导处是学校教育科研的管理机构,受学校行政的直接领导,业务上接受上级教育科研部门的管理和指导。
第三条 学校教导处应遵循“立足实践,服务教育改革”的原则推动和开展本校的教科研工作。以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,有利于提高办学质量,有利于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为宗旨。
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
第四条 学校教导处的组织:建立以“学校教育科研领导小组(校长负责)——教导处——教科研组”为组织网络。实行分层管理、分层指导,逐步形成完整的学校教科研管理网络,使教科研工作分层有序地开展。
第五条 学校教导处有关科研的工作职责:
⒈制定本校教育科研工作规划及课题管理办法,推动本校群众性科研工作的开展。
⒉组织本校教育科研课题的立项、实施、阶段审议、结题验收及评奖,具体管理本校课题的研究全过程。
⒊吸收、运用、推广优秀教育科研成果并尽快将其转化为教育效益。
⒋指导本校课题承担者有效地开展课题研究工作,并为研究工作的良好运作创造必要的条件。
⒌组织本校教育理论的学习、培训工作,提高教师的教育科学研究水平。
⒍接受上级部门下达的研究任务,协助省、市、区级课题在本校的实施和管理。
第三章 学校科研课题的管理
第六条 成立课题组
⒈原则上全校老师应积极参与学校的课题,45周岁以上的老师可以相对放宽要求,其他老师可以参与1—2个课题研究,明确分工任务。
⒉课题负责人职责是:①承担并主持课题的主要研究任务;②协调课题组成员力量,保证课题研究计划顺利开展;③加强上下联系;④计划决定研究工作日程,有效使用课题研究的经费。
⒊课题组可根据研究工作需要聘请研究工作顾问或指导者。
第七条 课题立项
⒈个人课题的确定,必须有研究的价值,对教育教学改革起指导作用,有利于学生、教师本身的发展,课题研究的立项依据充足,有合理可行的方案。
⒉有意加入学校承担的省、市级课题者,研究内容的确定必须属学校承担课题研究内容范围。
⒊课题(或子课题)的承担者要有开展课题研究的能力,确保工作步骤明确可靠,课题研究能正常开展。
⒋研究成果在常规条件下能被教师认可接受,在推广上有较大的可能性。
第八条 申报程序
⒈个人要求承担市级课题研究任务可直接向市、区申报,自主确定课题,但必须向校教导处备案。接到批复后,方可正式立项课题。
⒉凡愿加入学校课题组老师,可直接向教导处申报并按要求填写申报表,由校课题组研究同意,方为校课题组成员。
第九条 课题管理
对各级各项教育科研课题,学校实行专人负责协作管理办法:
⒈个人研究的课题,由各级课题组直接管理。
⒉由学校承担的省、市课题由学校行政统一规划,分别指定专人管理,原则上每个月向校行政通报进展情况。
⒊校级课题具体工作由教导处、教导处协同安排。
⒋学校同时进行的各个课题的研究工作由专人负责,定期按计划开展课题组活动,做好课题资料积累,并定期向全校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外校同类课题组进行公开研讨、阶段汇报活动,原则上每学年至少一次。
⒌课题研究的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研究计划,不能半途而废。
第十条 课题开题
⒈开题工作必须由课题负责人完成,并认真修改和完善课题方案。
⒉课题开题应视其研究领域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开题会,会议涉及的问题要有记录,会议所有的材料均应存档,开题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。
第十一条 结题管理
⒈课题结题时,课题组应及时向学校教导处提交结题申请报告。
⒉备齐鉴定材料,请相应主管部分鉴定。
⒊课题研究档案管理
①课题档案由课题负责人建立,由子课题负责人收集、整理和保管,并定期进行检查,确保材料完整、准确、系统。凡归档的文件材料,要求格式统一、工整清晰、规范、便于保存和查阅。
②学校教导处应责成课题组建立课题研究档案,并在结题后妥善管理。
第四章 学校科研工作的指导
第十二条 学校教导处应指导教师选好科研课题。
第十三条 学校教导处应指导课题组制定课题研究方案、开展课题研究工作,以利本校各课题的有效运行。
第十四条 指导并协助课题组做好课题的阶段总结、结题总结和成果总结。
第五章 科研队伍建设
第十五条 学校教导处应采取多种形式,通过多种途径提高教师素质,加强本校科研队伍的建设,促使本校形成一支学科齐全,具有一定影响和带头作用的科研队伍。
第十六条 做好教师的教育理论学习辅导工作。教师的教育理论学习应列入学校议事日程,做到每期有计划、有内容、有安排、有记载、有检查。为了落实教育理论学习,学校教导处、图书室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教育科研理论书籍、杂志,供组织教师学习或教师选学。
第六章 科研工作的计划和总结
第十七条 学校教导处根据本校学年中心工作制订出本校年度科研工作计划。对本学年度科研工作的目标、任务、要求等作统一安排,并按计划将科研工作落在实处。学年末,学校教导处应对全校一年来的科研工作进行全面总结。
第十八条 教导处应督促校内的各级各类课题组的实施情况,每学年度末举办一次学校论文、经验交流会。
第七章 奖励与考核办法
第十九条 依据《隆政小学奖惩条例》实施相应的奖励。依据《隆政小学教师年度考核办法》评定教师教科研绩效,并纳入年终考核。
第二十条 教导处按学期对课题组及成员进行考核,不能正常开展研究的,终止该课题研究;不能履行课题研究义务的成员,不得享受课题研究成果及相关待遇。
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,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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